《关于建立境内违法互联网站黑名单管理制度的通知》(工信部联电管〔2009〕371号)
| 文件名称 | 关于建立境内违法互联网站黑名单管理制度的通知 |
|---|---|
| 发布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及相关电信管理部门 |
| 发文字号 | 工信部联电管〔2009〕371号 |
| 发布日期 | 2009年7月29日 |
政策要点
1、建立黑名单制度。对经认定存在违法信息的境内互联网站,建立违法互联网站黑名单并实施管理。
2、通知停止接入。对列入黑名单的网站,通知相关接入服务商、域名注册管理机构采取措施,停止为其提供接入服务、暂停或停止域名解析。
3、接入服务商核验义务。接入服务商应当核验网站的备案信息,未备案或者备案信息不准确的,不得为其提供接入服务。
4、配套规定。黑名单管理的具体认定情形、通知与移除程序,见《关于境内违法互联网站黑名单管理若干规定》(工信部联电管〔2009〕371号)。
对网站主办方的影响
违法网站会被直接停止接入与域名解析,恢复需要按程序申请移除;接入服务商对未备案、备案信息不准确的网站同样不得提供接入,合规运营是网站存续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