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
| 文件名称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
|---|---|
| 发布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发文字号 | 国务院令第292号 |
| 公布/施行日期 | 2000年9月25日公布施行 |
政策要点
1、许可与备案双轨制。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2、特殊行业前置审批。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3、按许可/备案项目提供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
4、编号公示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对网站主办方的影响
本办法是国内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基础性规章,也是网站备案制度的直接上位依据之一:非经营性网站完成ICP备案即可,经营性业务还须另行取得ICP许可证;涉及特殊行业的,先办前置审批再谈备案/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