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
| 文件名称 |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
|---|---|
| 发布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
| 发文字号 | 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 |
| 公布/施行日期 | 2005年2月8日批准公布,2005年3月20日起施行 |
政策要点
1、备案义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履行备案手续;未经备案,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2、备案方式。一般通过接入服务商(如云服务商)的备案系统提交,由接入服务商初审后上报省通信管理局。
3、20个工作日审核时限(第十二条)。省通信管理局在收到备案人提交的备案材料后,材料齐全的,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向其发放备案电子验证标识和备案编号,并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有关备案信息;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在二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人并说明理由。
4、备案号悬挂要求(第十三条)。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按要求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
5、信息真实性要求(第二十三条)。备案信息不真实的,将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6、变更义务。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备案。
对网站主办方的影响
这是备案实操的核心规章:20个工作日审核时限、备案号悬挂位置与链接要求、信息真实性与变更义务均出自本办法。备案完成后请核验主页底部备案号及链接是否符合要求,避免被核查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