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域名的通知(工信部信管〔2017〕264号)
| 文件名称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域名的通知 |
|---|---|
| 发布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字号 | 工信部信管〔2017〕264号 |
| 公布/施行日期 | 2017年11月发布,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
政策要点
1、域名应为信息服务提供者依法依规注册所有。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的域名,应为其依法依规注册所有。
2、个人:域名注册者应为本人。个人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域名注册者应为互联网信息服务者本人。
3、单位:域名注册者范围限定。单位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域名注册者应为单位(含公司股东)、单位主要负责人或高级管理人员。
4、接入服务商查验义务。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要求,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身份进行查验;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提供的身份信息不准确、不完整的,不得为其提供接入服务。
5、域名状态定期核查。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通过备案系统核查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使用域名的状态,对于域名不存在、域名过期且未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等情形的,应当停止为其提供接入服务。
对网站主办方的影响
这是“域名注册人必须与备案主体一致”的政策出处:用别人的域名、拿过期域名建站,接入服务商查实后将停止接入服务。注册域名时直接用企业或负责人本人名义,可避免后续备案与接入受阻。